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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违约不上岗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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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网络主播以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和分成收益为由拒绝上岗,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近日认定网络主播违约并支付公司违约金2万元。   某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网红艺人孵化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王某在某社交平台开设账号,利用自身资源展现王某形象,以实现平台流量的商业化变现,传媒公司每月为王某支付固定报酬,同时按一定收益比例给王某分成。合作一段时间后,王某以传媒公司未按协议足额支付报酬和分成收益为由拒绝上岗。   经协商未果,某传媒公司将王某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合作协议解除前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已构成违约,判决王某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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