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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新规:网签中、挂牌出售、出租均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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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佛山住建”官微发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涉及查询服务部门、查询规则、查询渠道和查询结果适用范围四方面新规,其重点是在“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也就是说,居民家庭如果将名下房产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挂牌出售、出租的住房,均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这可以解读为,居民家庭除已挂牌出售、出租的住房之外,名下没有其他住房,再次购买商品房,均按首套购房政策执行,首付只需15%便可。该《通知》的出台,凸显政策是充分考虑到居民购房利益,降低其购房成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为做好《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工作相关查询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服务部门

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查询服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查询服务。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委托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出具查询结果(详见附件)。

二、查询规则

(一)查询系统提供以佛山市、购房所在区作为查询范围,供居民家庭自行选择。

(二)查询结果显示居民家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套数,网签交易中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三)在“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三、查询渠道

(一)查询人本人通过手机移动端实名认证登录“佛山智慧房产”微信公众号获取查询结果。

(二)查询人凭有效身份证通过“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获取查询结果,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由查询人自行添加录入。

四、查询结果适用范围

(一)查询结果适用于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业务,不作其他用途。

(二)住房查询结果用于其他事项服务的,仍按照《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个人住房查询有关事项服务衔接及服务指引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日

来源:佛山住建、南方+(记者:唐梦)

编辑:赵静明

校对:陈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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