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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非机动车“新规”,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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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观新闻

非机动车新规提到哪些违法事项

2.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3.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5.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6.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各方职责

房管部门职责

督促物业企业履职,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每日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劝阻无效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置。对未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物业企业或项目经理,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相关条款进行记分处理。

城管部门职责

责令改正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行为,如有违反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行为,如有违反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职责

小区内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城管部门和消防部门

交叉职责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门职责

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委会

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居委会

加大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让居民了解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危险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相互监督、相互督促,形成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的共同体。

物业企业

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处置流程

1.物业企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2.消除隐患及联系相关业主进行口头劝阻。

3.劝阻无效的,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置,或通过上海物业APP将相关违规违法事项报送至区网格中心,由区网格中心派至相关部门处置。

业主投诉渠道

业主如发现小区存在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现象,可通过如下方式反映问题:

1.微信搜索小程序“金山物业百事通”或12345网上投诉平台进行反映。

2.电话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962121物业服务热线进行反映。

3.手机下载上海物业APP绑定身份信息后进行反映。

执法案例

6月5日,石化街道综合执法队在某小区检查中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线充电。调查后发现,当事人贪图便捷,在小区已有规定充电区域和完善充电设施的情况下,仍然在下雨天拉线在底楼门口充电,未考虑到安全问题。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厉教育,同时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若因过失引发火灾将会被处以拘留。针对当事人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执法队员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其表示已充分认识到“飞线充电”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会汲取教训,日后必定前往小区指定位置充电。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 王佳欢

编辑 | 干钰琼

责编 | 程佳域 干钰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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