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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合作促信托业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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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报□邢成

2018年资管新规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信托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基金、证券等同业机构逐步进入统一监管、公平竞争的“大资管”发展格局,在这一背景下,合作成为金融机构共赢发展之道。

同业合作的迫切性

(一)彰显信托公司的跨市场优势

信托制度赋予信托公司横跨资本、货币、实体市场的天然优势。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证券在资本市场、基金在货币市场、银行、保险在实体市场等均已占据一定的先机,信托公司作为后来者正面竞争难度较大,而通过发挥跨市场投资、跨领域组合优势,汇聚同业合作资源,在三大市场可开展更加多元化的投融资业务,为客户提供更综合、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二)助力信托业新三分类转型

新三分类改革将资产服务信托置于转型首位,推动信托公司回归受托服务本源。新的转型导向下,家族/家庭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预付费服务信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以及保险金信托等成为信托公司业务的重点转型方向。但受限于信托公司长期深耕于非标融资等资产管理领域,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在上述服务信托业务领域的客户资源、资产服务以及系统建设等积累较少,短期内难以完全依靠自身资源快速布局,亟须通过加强同业合作,资源互补共同推进相关服务的高效落地,尤其是家族/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业务。

(三)拓宽资产管理机构的领域

信托具有风险隔离、跨领域灵活投资、非标资源积累以及高净值客户资源等众多优势,可为银行、证券、基金、理财子公司等同业资管机构提供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创设、架构设计、交易运营以及产品销售等多元化服务,通过嫁接信托功能,进一步提升资管同业的创新领域和服务能力,拓宽“资管服务生态圈”。例如,在资产管理方面,信托公司既可以通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通过开展上市公司或非上市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与银行、券商合作,助力企业纾困、盘活资产;在客户服务方面,通过家族/家庭信托、养老信托、保险金信托等架构设计,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隔离、财富增值及代际传承、助老养老等定制化服务。

(四)完善信托公司资产配置体系

新三分类转型下,信托公司业务逐步由传统非标业务向标准化、净值化转型,伴随着客户广泛、数据海量、交互高频、服务期长、服务多样的证券投资信托、家族/家庭信托、预付费服务信托等创新业务发展,信托公司亟须通过同业合作快速提升自身的投研能力和资产配置能力,尽快完善自身资产配置体系搭建。例如,在目前信托公司相对薄弱的标品投资领域,初期可通过与券商、基金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基于投顾服务的阳光私募、基金中的信托(TOF)/信托中的信托(FOF)以及证券投资服务的信托业务合作,一方面可以借力投顾服务快速进入标品市场,打造产品货架,完善标品业务产品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习投顾机构经验培育自身团队,不断提升自身投研、产品创设、渠道开拓以及风险管控等主动管理能力。

存在的主要问题

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脱胎于银行理财的资管机构,理财产品低波动特征一直延续。同等收益水平之下,理财产品相较公募基金,业绩表现更为稳定,因此,平抑波动也必然成为理财子公司的重要诉求。

目前,信托与理财子公司的合作除信托为理财子公司提供交易设计、开户、运营托管、清算等委外业务,还存在配合理财子公司使用平滑机制调节产品收益、配合理财公司在不同理财产品间交易风险资产、为现金管理类理财违规投资低评级债券、违规嵌套投资存款提供通道以及配合理财产品不当使用估值方法等套利服务。6月以来,上述合作中不规范问题已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近期,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排查整改,相关合作业务将叫停。事实上,信托公司同业合作包括与理财子公司合作中的主要问题仍是“通道业务”和“监管套利”问题。例如,净值化管理背景下,通过会计计提调节和债券类摊余方式估值等,实现净值的“削峰填谷”,实质仍为回归预期收益管理;安排某些理财产品认购信托计划,并由信托计划承接原本由其他理财产品持有的风险债券。并通过估值方法调整,使本不持有相关债券的投资者承担损失,实质为故意隐匿风险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部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实质为突破投资范围,导致信用下沉风险积累等。

严监管趋势下,监管套利虽能带来短期利益,但从银信通道结局来看,短期行为终难长久。未来,信托公司应避免急功近利,在守住目的合规底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灵活性、专业性的资产端、资金端服务优势,与理财子公司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方能不覆银信通道业务之辙,真正进入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轨道。

创新合作模式

(一)信托公司加大资产—资金端供给,丰富理财类产品

相较于为理财子公司提供债券投资通道,甚至通过下沉信用,获取更高收益等短期违规行为,信托公司更应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资产端跨市场资源和产品创设能力,主动巩固在房地产、基础产业、消费金融等特定领域已经积累的专业能力,凭借自身对资产端的价值判断,运用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并购等创新手段,探索开发符合理财子公司需求的产品,丰富理财产品资产供给。此外,在产品认购方面,信托与银行理财子公司还可通过交叉合作,进一步扩展理财或信托产品营销渠道,扩大基础客群。

(二)信托公司提供制度设计,联通家庭信托/家族信托业务链

家庭/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信托公司无论在产品创设、架构设计以及受托管理等方面均具有独特优势,但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客户资源等仍主要集中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券商等机构。未来,可通过与理财子公司协同合作,共同开发客户在财富隔离、代际传承、家族慈善等方面的需求,理顺家庭/家族信托业务链条,构建家庭/家族母账户服务体系。

(三)发挥信托公司跨市场优势,导流理财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4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这赋予银行理财和信托更高的历史使命。从业务实践上看,信托公司可通过开展TOF和FOF等资本市场权益投资类业务,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业务等,导流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领域,满足银行理财投资需求的同时,推动资本市场活跃。

(四)对接信托法律平台,联手拓展慈善/养老信托业务

近年来,国民慈善、养老意识的觉醒,正在推动慈善信托、养老信托的普及。信托可依托财产独立、投资灵活、运用高效以及程序透明等优势,满足高净值人群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为保持慈善/养老财产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性,可通过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提升信托财产价值,而理财子公司则可通过对接信托独有的架构设计,弥补其高净值客户的空白。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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