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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未完成培训任务者不得评优

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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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7月1日讯  每年培训不得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未完成培训任务者不得评优……7月1日,记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修订出台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已于6月20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其中每年参加网络自学累计不少于50学时。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职员)以上人员,每5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 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10学时。在岗培训一般应在当年度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细则》增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的条款,实现培训工作与其他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全链条联动管理。   

■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丽 颜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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