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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蹭蹭上涨 房主反悔不想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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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讯 房主20年前卖房,20年后因房价上涨拒绝过户。买卖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一定差价予以补偿才肯过户。卖方能如愿吗?答案是不能。近日,西固法院审结一起关于二手房交易的案件,判令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杜某原是西固一企业职工,在2003年将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由于当时这套房屋尚不具备产权证办理条件,杜某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将原始购房发票交给了王某,并承诺待办证条件具备后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顺利入住该房屋,一住就是20年。20年间,房价上涨,涉案房屋市值近百万元。2023年,王某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于是立即前往房管部门咨询,被告知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原房主杜某名下。于是,王某找到杜某,要求其按照当年的约定配合过户,却遭到杜某的拒绝,王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对发生在20年前的房屋买卖事宜予以承认,但被告杜某辩称,其与原告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发生在20年前,如今涉案房屋的价格较20年前翻了不止十倍,如果依据20年前的协议要求其现在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明显有失公平。所以杜某要求王某支付一定的差价予以补偿,之后再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

由于本案年代久远,根据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20年,其要求被告杜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杜某以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原告王某支付差价补偿的辩解,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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