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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公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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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工作,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彰显市场监管执法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一、柳州市某文体用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柳州市某文体用品批发部销售的3支羽毛球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不知道涉案羽毛球拍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柳州市某五交化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州市某五交化经营部于2023年12月1日销售的(鲜活)泥鳅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鲜活)泥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饮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案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饮店于2024年2月5日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不包含“自制饮品制售”的情况下,现场制作名为“泰式奶红/奶绿(微糖)”的饮品并对外销售,同时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立即停止自制饮品制售项目,按规定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且危害后果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地下停车场费用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但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主动向投诉人道歉,获得投诉人谅解,且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柳州市柳江区某日用品商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当事人柳州市柳江区某日用品商店销售的香水皂的外包装标注专利标识,经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已于2007年1月10日终止,故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香水皂,属假冒专利的产品。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柳州市柳江区某文印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柳州市柳江区某文印部于2022年1月22日起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食用农产品“天云凉茶”,并发布含有“农家自产自销预防喉咙发炎疼痛天云凉茶”内容的广告。经查,涉案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柳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销售的3公斤青线椒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获知涉案青线椒不合格后,及时通知供货商,积极排查销售去向,并实施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青线椒前已对涉案青线椒进行自行抽检,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八、鹿寨县某装璜部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当事人鹿寨县某装璜部销售的商用燃气灶的标签标注专利标识,但实际未被授予专利权。经查,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且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同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九、柳城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城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辛料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配料时,未清楚、准确标注食品的配料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且涉案食品未有配料表标明配料以外的添加物,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广西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广西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4日起在自有网站虚假宣传其为“高新技术企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同时主观上没有过错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免罚”,探索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推动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化、常态化,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张韬 陆伟华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