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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房期间前男友入户自杀身亡,房主起诉女子和中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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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观新闻

房主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一女子租住该房屋后,女子前男友竟在出租房内自杀身亡。一气之下的房主将中介和女租客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近日,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女租客赔偿房主经济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7日,原告关某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房屋托管合同》,将原属其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某房屋租赁事宜全权委托被告某乙公司办理,双方为此签订房屋托管协议一份,约定管理期限为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签订委托协议,将对原告房屋托管事宜由某乙公司交某甲公司管理,后续租金由某甲公司给付原告关某。

2023年6月4日,被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孟某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合同的第五条第六款约定,承租期内,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并且承租人在房屋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与委托方和受托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不当死亡等原因造成房屋损害或房屋市场价值损失的,损失部分由承租人全权负责赔偿。后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孟某芳使用。2023年7月1日,被告孟某芳前男友进入案涉房屋内,自杀身亡。

另查明,2023年8月6日,原告将案涉房屋通过中介公司出售,售价46万元。原告出售房屋时,对房屋内发生自杀身亡事件向第三人进行了披露。

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不同程度的恐惧并对死亡现场心存芥蒂是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消费心理,是影响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一般人对死亡的恐惧和忌讳心理,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加剧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对该类房屋的使用效用造成一定障碍,给房屋交易带来一定的价值贬损因素,并最终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市场交易价格。客观上,在房地产交易惯例中,亦将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作为必须披露的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事项。本案中,在被告孟某芳承租案涉房屋期间,其前男友在该房屋内自杀,该事件客观影响了原告出售该房屋的价格。原告关某出售房屋时也是将该事实对买受人进行了披露。故认定原告关某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客观存在。

本案中,对发生人员自杀事件,因案涉房屋管理使用人为承租人被告孟某芳,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并未管理使用,对案涉房屋内人员自杀事件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被告某甲公司在选定孟某芳为承租人、与其订立租赁合同、向其交付房屋以及后期的管理、安全提示,均未违背托管协议和善良管理人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至于某乙公司将托管业务转委托给某甲公司,与人员自杀事件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孟某芳承租原告关某房屋期间,虽对承租房屋内的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无法预见,但因其对房屋管理不善,导致其前男友进入该房屋自杀身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关于原告损失,涉案房屋已经被原告处分,因处置价格受作为卖方的原告卖出意愿的急迫程度,同时受作为买方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认识程度,也受买卖双方谈判技巧等多种主观因素影响,不能推定案涉房屋在未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前的市场价值和实际销售价格的差值为原告损失。

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孟某芳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和对因非正常死亡对承租房屋贬值损失的预见程度等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孟某芳向原告关某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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