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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

泰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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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泰安发布

6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缴存基数上限不变,仍按20925元执行。待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仍从2024年7月份开始。

(三)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为201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为182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月缴存金额上限

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2024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限不变,单位和职工分别仍按2511元执行。待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执行新的月缴存金额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仍从2024年7月份开始。

(二)月缴存金额下限

2024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下限,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为101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为91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成。

(一)线上办理

单位网厅专管员可登录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http://gjjzx.taian.gov.cn)办理。

(二)线下办理

未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可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可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2024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4年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本单位职工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予以核实、完善和确认。单位或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三)缴存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以公告、通知、签字确认等方式及时告知职工本人,同时留存相关资料。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单位完成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核对本人账户余额、缴存明细等信息。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爱山东”App、手机公积金App、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来源:最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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