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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高温津贴”发放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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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无高温日要不要发? 未全勤该怎么发……(引题)

解析“高温津贴”发放热点问题(主题)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该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现实中,我们经常接到读者来电询问:当月无高温日,企业不发高温津贴吗?“工作场所温度达标”由谁举证?当月工作未满勤,高温津贴如何发……为此,本刊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对典型事例进行解读。

★劳权观点

高温津贴发放  重点在“温度”

每年6到9月,各大新媒体平台都会宣传:“职工又将多一笔钱”。这笔钱就是专属这个季节的特殊津贴——高温津贴。数额不大,但关注度极高。较大的操作空间,为这一津贴的发放带来不小的争议。比如说,究竟哪些人应该发,哪些人不该发,什么情况下必须发都成了讨论的热点,且说法不一,各地执行情况也不一。

首先来看一下,这些年围绕高温津贴发放的争议都有哪些?比如,气温没“达标”,这笔钱要不要发?工作环境的温度有没有达到发放标准,谁来测量和证明?如果一个月内,只有几天在高温下作业,这笔按月发放的钱怎么计算?不难发现,这些争议的核心都在于温度。毕竟,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33℃是这条规定中唯一可以量化的标准,也是发与不发的一道门槛。但我们认为,这条规定中的其他内容,以及这项规定背后的制定初衷,都远比33℃这个数字更有价值。

该条规定强调了工作场所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降到33℃”的情况下需要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隐含的意思是,用工单位首先应当尽所能地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津贴作为一种代偿,给予劳动者抚慰。再看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制定的初衷,一方面以经济支出的方式倒逼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另一方面,在无法改变劳动环境的情况下,以津贴发放表达企业对劳动者的关心关爱。

可以说,高温津贴制度的落地,体现的是城市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温度。若是只盯着劳动环境的温度,纠结于到底发还是不发,似乎就有些不对味了。(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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