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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看房后换中介成交是否属“跳单”?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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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韦薇  通讯员陈绎权 蒙唐若诗

买家经一家中介服务公司安排看房后,却与另一家中介服务公司就同一房源达成交易,这样的行为属于“跳单”吗?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市民吴某鸣提供带看房业务。但因房价超出预算,吴某鸣没有通过该公司购买房子,而是找到可以洽谈到更低价格的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该房子。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吴某鸣“跳单”为由起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判决吴某鸣不构成“跳单”。

买房人与另一中介成交被起诉

2022年12月,吴某鸣打算在南宁市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经朋友介绍找到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帮忙寻找合适的房源。自2022年12月11日开始,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吴某鸣对接,向其推荐房屋信息,并带看适合其要求的房源。

其间,吴某鸣看上了位于青秀区枫林路某小区的一套房。2022年12月20日,吴某鸣通过微信与中介工作人员沟通房子的价格问题。工作人员介绍,房屋业主表示如果全款购房,可以接受最低150万元的价格。但吴某鸣觉得,除了房款,自己还要交纳中介费、税费等费用,花费超过自己的预算范围。

在与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看房期间,吴某鸣还与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沟通这套房子的价格、税费等事项。在该公司带看、磋商、促成下,业主同意与吴某鸣以148万元的价格成交,税费各自负担,并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代办合约》。当天,吴某鸣向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

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认为,吴某鸣违背诚信“跳过”其直接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中介服务费,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该公司将吴某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鸣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跳单”

法院认为,中介人收取报酬应当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而衡量委托人即被告吴某鸣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吴某鸣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中,如果吴某鸣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在本案中,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某鸣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对于中介报酬、服务费用均没有明确约定,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虽提供了带看服务,但并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且这套房屋的房源信息并非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独有。吴某鸣通过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公司的带看、磋商、谈判促成了案涉房屋的交易,并为此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

但鉴于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吴某鸣提供了带看服务等,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吴某鸣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支付中介费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鸣向原告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元,驳回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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