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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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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政征补决〔2024〕1号

征收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

被征收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商场2号房屋的相关权利人

被征收房屋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商场2号房屋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整体征收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期限已经结束。奖励期内,因北京市门头沟区商场2号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致使未能确定相关权利人就门头沟区商场2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房屋征收决定》(门政征字〔2012〕3号)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京行终3027号)法院判决,现对门头沟区商场2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一)产权置换方式。房屋认定建筑面积46.84平方米,应安置房屋面积82.3平方米,安置方案为两居室1套、一居室1套;平房重置成新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价为21438元,搬家费703元,二次搬家费703元,周转费及周转补贴316800元,周转费及周转补贴10800(四个月),提前搬家奖15000元,工程配合奖励费80000元,补偿款合计445444元,扣除应缴房款101115元,最终补偿款总计为344329元。安置房地址为现城子D1地块(九龙东苑小区)9号楼1单元1901室(62.5平方米)、城子D5地块(九龙东苑小区)1号楼2005室(42.27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款为755761元,搬家费703元,二次搬家费703元,周转费及周转补贴316800元,周转费及周转补贴10800(四个月),提前搬家奖15000元,工程配合奖励费80000元,征收补偿款合计1179767元。

二、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本补偿决定书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被征收房屋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若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逾期不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补偿情况,视为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放弃“征收补偿方式(二)”,而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一)”。

三、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将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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