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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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
为加快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步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2年5月28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门政征字〔2012〕3号),依照法定程序启动了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整体征收工作;2015年5月启动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收尾阶段12个地块房屋的整体腾退工作,规定房屋腾退奖励期限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9日。截至目前,仍有部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严重影响采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对尚未征收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公示。
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