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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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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有利于妇女在面临成员确认及成员身份丧失等问题时依法维权。

    马正平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其他一些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成员身份权益。”马正平说,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又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马正平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多个方面对上述问题作了系统性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面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完善了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

    浙江省淳安县下姜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姜丽娟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决通过,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不仅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还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和救济措施有效解决了农村妇女面临的权益保障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一直关注该法的制定。在她看来,从法律层面确保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得到根本保障,对于在农村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提供坚强保障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评论员

    备受期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6月28日表决通过。这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共同富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明确了成员身份要件和确认程序。过去,农村妇女往往因婚姻状况变化带来居住地变动,成员身份确认容易受到影响,相关权益难以落到实处。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立法机关广泛倾听民意,充分汇聚民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细化成员确认规则,强化有关救济措施,织密织牢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网,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谛。

    妇女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在法律中强调和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将极大激发农村妇女半边天的力量,促进她们积极投身乡村全面振兴、乡村有效治理和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期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广袤大地上真正落地生根,让男女平等的观念融入文明乡风,给农村妇女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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