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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海关预裁定?(海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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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南京海关:

我公司是江苏南京的一家生产企业,下半年我们打算出口新产品,其中有一个商品想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故咨询:企业该如何申请海关归类预裁定?另外关于预裁定展期有哪些注意事项?

某企业关务负责人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关于贵公司咨询的申请海关归类预裁定及预裁定展期的注意事项,具体为您介绍如下:

■ 什么是海关预裁定制度?

海关预裁定制度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企业即可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资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事务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称为申请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 哪些主体可申请预裁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此外,《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以下简称《展期公告》)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试点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这是海关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与安全的又一创新举措。    

■ 申请预裁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人也可以向海关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 申请预裁定及预裁定展期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展期公告》进一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前,原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对该《预裁定决定书》予以展期。申请人应当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内申请展期。

■ 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均应保持不变。如后续贵公司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商品进行了升级换代,品名不变,结构和功能有差别,由于展期申请所涉的相关商品信息与原《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不同,不能申请展期。如确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二)以下四种情形,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涉及的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贵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有所帮助。

(南京海关所属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科长  夏雅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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