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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一煤矿又被罚了,今年已经7次被罚......

市场资讯 2024.06.26 21:15

煤文化注意到,今年以来,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已被罚7次,详情如下:

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成员,位于陕西省延安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6100万人民币,超过了95%的陕西省同行,实缴资本36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雷贯亮

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预裂爆破时违章作业,造成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矿井403综放工作面走向聚能爆破方案及工艺要求每10组预裂爆破孔同时起爆,矿井2024年5月28日共领用炸药336Kg(60组预裂爆破用药量),现场作业时,403回风巷1504米(30组)、1405米(30组)处共60组预裂爆破孔一次起爆,炮烟随风流进入回风大巷,2024年5月28日12:00造成四盘区回风巷测风站处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报警时长16分36秒,最大值101PPm;2.五盘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一部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温度监测装置未定期检查维护,被煤泥覆盖,装置失效;3.矿井大直径卸压钻孔验收单中仅对帮部钻孔进行验收,无对底板卸压孔验收记录,且验收单中仅有签字,无验收结果;4.306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显示值与光学甲烷检测仪对照,超过误差允许值,现场检查时前者显示0.02%,实测0.2%,未及时处置;5.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现场检查时发现30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400处自动隔爆装置未设检查牌板,反向一组拉杆弯曲变形,处于失效状态;6.三盘区四联巷调节风窗不可靠,现场检查时发现,压风、供水、排水三趟管路从调节风窗横穿过去;7.监测监控中心人员定位系统终端显示有故障,抽查职工雷建鸣2024年5月28日下井轨迹,分站测点显示08:16:23在副井口,实际雷建鸣一直在403综放工作面,矿井未查明原因及时处理;8.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30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3#钻场BP01号本煤层抽采钻孔连接管未设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检测孔;9.403综放工作面采空区防灭火监测上隅角束管(三趟束管之一)具体位置不符合《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应设置在上隅角,实际现场设置在回风超前支护20m处;10.403回风巷本煤层、上隅角抽放管路缺少接地极,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1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未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12.403回风巷定向钻机施工现场一级防喷装置和二级防喷装置连接不规范,无法起到防喷孔作用;13.306综放工作面和309胶带巷掘进工作面综合测站围岩表面位移仅布置一个观测断面,且观测周期未按照围岩位移量进行明确;309胶带巷掘进工作面缺少锚杆、锚索端部工作载荷测点;14.三盘区辅运巷与3#联络巷交叉点顶板浆皮开裂,未加强支护;15.309胶带巷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未设置自动控制净化水幕,违反《综掘工作面综合防治技术规范》(MT/T1189-2020)4.8.4;16.306综放工作面破碎处、转载点未设置粉尘传感器;17.306综放工作面两巷超前单体液压支柱均未配备压力表,无法检测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且个别单体液压支柱倾斜,与《306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不符;18.矿井306回风巷1#钻场内抽放管路阀门和403回风巷编号为9-BP1的钻孔漏气,影响管路抽采参数检测结果;19.403回风巷本煤层预抽钻场和普通高位裂隙钻场共用一趟抽放管路,未实现“分源分压”抽放。
处罚内容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元整(¥416,000.00),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三款;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七条;9.《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条;10.《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11.《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GB50471-2018)6.3.3.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3.《煤矿巷道矿山压力显现观测方法》(KA/T11-2023)4.1和5.1.2;1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15.《综掘工作面综合防治技术规范》(MT/T1189-2020)4.8.4;16.《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8-2020)6.5;1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8.《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19.《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对总经理温军辉处0.5万元的罚款,对闫嘉平处0.5万元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2.5万元的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经理温军辉处0.3万元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经理温军辉处0.3万元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蒋永杰处0.3万元的罚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蒋永杰处0.3万元的罚款;1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1万元的罚款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蒋永杰处0.3万元的罚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矿长闫嘉平处0.3万元的罚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蒋永杰处0.3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元整(¥416,000.00),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三罚〔2024〕26005号-26008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41.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1
处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1.瓦斯检查员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403工作面、302回撤工作面当班瓦斯检查员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18名瓦斯检查员证件过期仍上岗作业;3.4.25早班、夜班瓦斯检查员在检查403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后,未修改填写瓦斯检查牌板上的检查日期;4.主运输巷四部皮带(辅运巷联巷通往中央变电所巷道内)里程1800米处,因巷道底鼓,管道吊挂高度不足1.8米.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1.瓦斯检查员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403工作面、302回撤工作面当班瓦斯检查员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18名瓦斯检查员证件过期仍上岗作业;3.4.25早班、夜班瓦斯检查员在检查403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后,未修改填写瓦斯检查牌板上的检查日期;4.主运输巷四部皮带(辅运巷联巷通往中央变电所巷道内)里程1800米处,因巷道底鼓,管道吊挂高度不足1.8米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2.处五万元的罚款(¥50,000.00);3.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黄陵﹞煤安罚﹝2024﹞143010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2
处罚机关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陕﹝黄陵﹞煤安罚﹝2024﹞133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1023-2006)6.4.2.4;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行政处罚内容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每半年对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进行测试(3.0闭锁测试);2.404胶带巷局部通风机及二台控制开关未设局部接地装置,450米处一台120A开关局部接地螺栓锈蚀;3.404胶带巷二部胶带机张紧绞车钢丝绳卡与绞车电机互相干涉,胶带机在机头段跑偏,机尾滚筒护罩未安装到位,未固定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1023-2006)6.4.2.4;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3.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2
决定机关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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