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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永安自来水厂被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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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楚雄市永安自来水厂因供应的饮用水(末梢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被楚雄市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

据公告内容,楚雄市永安自来水厂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现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节较重适用情形:“微生物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决定予以该水厂罚款人民币3000元。

楚雄市永安自来水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构成了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规行为。楚雄市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楚雄市永安自来水厂进行了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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