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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应作为生产要素进入生产函数

市场资讯 2024.06.26 07:09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核心观点

将碳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生产函数,需要一个前提,即明确界定碳排放权。具体而言,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确定每年可以排放的碳排放总量,然后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产权界定清楚,并由生产主体通过竞买或按一定规则有偿或无偿获得。

当碳排放作为独立的要素被纳入生产函数后,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决策模型的预算约束条件中,也应该包括碳排放所需要的花费;与此同时,在企业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函数中,同样应包括碳排放成本在内。

刘培林

在清晰界定排放权的前提下,碳排放这种生产要素,与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相比并无本质区别。碳排放的外部性并不需要特别地加以处理。当然,碳排放在其他方面与资本和劳动等要素还是有所区别的。

生产函数,是一种非常粗略的抽象概念,用于刻画宏观或微观主体的生产行为和效率。比如,可以用产出和某一种投入相对比,测算单要素生产率,最常见的是劳动生产率;当然,也可以测算资本生产率。

还可以用产出和多种要素投入相对比,测算多要素生产率。从理论上讲,倘若能把所有要素都度量清楚,那么还可以测算全要素生产率。但事实上,不可能把所有要素都测度清楚。所以,大量研究所说的全要素生产率,其实应被称为多要素生产率更合适。

由此也可看出,生产函数中所包含的生产要素种类越多,就越接近于现实世界;由此所测算出的多要素生产率,也就越接近于全要素生产率。

目前常见的生产函数设定所包含的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在更加细致的研究成果中,如著名经济学家戴尔·乔根森发起的主要用于产业层面生产率比较研究的KLEMS项目中,则包含了资本、劳动、能源、原材料、服务投入等要素。

目前,减少碳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球性议题。为此,研究生产行为、度量生产率,应该把碳排放纳入生产要素中。

碳排放很大程度上和能源使用联系在一起,生产函数中包含了能源这个生产要素之后,比如上述KLEMS模型中,是否还需要单独纳入碳排放?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即应该单独纳入。

这是因为,同样的能源当量会因为能源结构不同而产生不同数量的碳排放。此外,有些生产活动即使不使用能源,也会排放碳。所以,应将碳排放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单独纳入生产函数。

将碳排放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生产函数,需要一个前提,即明确界定碳排放权。从原理上讲,这是可以做到的。具体而言,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确定每年可以排放的碳排放总量,然后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产权界定清楚,并由生产主体通过竞买或按一定规则有偿或无偿获得。

这样一来,碳排放权就是一种稀缺、有价而非无偿使用的要素了。而且,一旦排放权被明确加以界定之后,各生产主体实际产生的排放不能超过自己的排放权。如果超过则需要付费购买其他主体的排放权;用不完的排放权则可以对外出售。也就是说,碳排放权成为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要素了。

需要认清楚,在这个意义上,碳排放和劳动、资本就已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当碳排放作为独立的要素被纳入生产函数之后,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决策模型的预算约束条件中,也应该包括碳排放所需要的花费;与此同时,在企业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函数中,同样应包括碳排放成本在内。

但碳排放与劳动、资本等要素相比,还有一点区别,即碳排放这一生产要素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是可耗竭的。而物质资本这一生产要素从原则上讲是可以无限积累的,物质资本的相对价值会随着其不断积累而降低。劳动要素则会随着人口规模、年龄结构、劳动参与率、工作时长等因素而波动。

然而,碳排放权则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于可耗竭要素,这是由应对气候变化的自然科学规律所决定的。碳排放在大气中的半衰期长达几百年,要应对气候变化,未来的碳排放量应逐渐递减。按照霍特林模型对可耗竭资源的分析,碳排放这个要素的价格会随着剩余可用量的减少而相应提高。这将为碳中和碳捕获技术乃至零碳的可控核聚变技术在商业上的可行性铺平道路。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在尚未严格界定碳排放产权的前提下,生产函数中固然可以包括碳排放,但是,从理论上可以推断,这种情况下碳排放权的配置格局,与碳排放权清晰界定前提下的配置格局显然是不同的。前者情形下碳排放权的配置效率低于后者。前者情形下固然也可以测算碳生产率或包含碳要素在内的多要素生产率,但这种意义上的生产率与碳排放产权清晰界定条件下的对应生产率指标测算结果,从性质上讲是根本不同的。

探究碳排放要素如何进入生产函数,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在此基础上,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进一步提出,“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

可见,包括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都应该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生产函数。从原理上讲,将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纳入生产函数的原理,和上述将碳排放权纳入生产函数的原理是一样的。这些要素和碳排放的差别在于,前者并非可耗竭的,而后者是可耗竭的。

这里所说的碳排放权可耗竭特征,是基于目前的排放与中和技术条件而言的。从长时间尺度看,随着条件变化和时间推移,这一特征未必永远保持。比如,倘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受控核聚变商业化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碳排放要素的可耗竭特征将有彻底的改变。

(作者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嘉兴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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