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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延龄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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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青海延龄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被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青海延龄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构成了违规行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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