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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信息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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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刘飞飞)“检察官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公司知识产权和产品形象,保住了我们的销售渠道,太感谢了!”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同前来回访的博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亓大为交流时表示。

2023年7月,博山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该公司职员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时,发现高某不仅私自收取客户公司佣金,还利用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借用第三方公司资质与海外公司私自交易获利,进而发现该案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线索。

办案检察官立即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通报相关犯罪线索。由于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较高、案情错综复杂,该院遂依法介入,与侦查机关共同研判侦查方案。

经查,高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一直从事公司生产经营的家居玻璃制品外贸销售工作,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公司秘密。2021年4月至今,为获取个人利益,高某通过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客户联系渠道,私自与国外公司的境内采购人员联系,争取客户订单,通过借用其他公司以及自己成立的公司与对方签订贸易合同,完成总计约66万美元的家居玻璃制品出口贸易订单,获取销售利润人民币73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护性三个特征。“能否将该案中的客户名单等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是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

为此,办案检察官引导企业提供认定商业秘密三个特征所需的文件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解决了法律层面“商业秘密”的认定难题。同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追赃数额认定是一个难题,办案检察官在计算数额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与山东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方向的专家教授取得联系,边求教边指导侦查机关同步收集固定证据,帮助企业梳理造成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确保最大程度帮被侵权企业挽回损失。

今年2月,经博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博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2万元。

案件办理结束后,该院聚焦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厘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同时,针对辖区企业涉及的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为企业送去针对性更强的法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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