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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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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工作,不得推诿。

《条例》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依法予以确认。

《条例》提出,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条例》提出,对应当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面宣读告诫书内容,并由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参加。

《条例》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

《条例》明确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条例》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具体措施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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