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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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5000元
2024年06月13日,安庆市邮政管理局就安庆鑫韵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安庆鑫韵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和生
住所:大观区皖西南快递产业园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主要事实
安庆鑫韵物流有限公司有部分参与分拣作业的员工在上岗时踩踏、跨越传动带,其行为符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内容,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庆鑫韵物流有限公司长期以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安庆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