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林芝宇成商贸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4130元

金融界网站

关注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林芝宇成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以及未能证明涉案三种工业产品进货来源,被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罚款与没收处理。

据公告内容,经查,林芝宇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在询问调查中,其告知于2019年分别以每片25元价格购入标记为生产单位“河南荣利达塑缆有限集团”、规格型号“RVVB2×0.5m㎡”、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20盘,后期共销售了19盘。2021年8月3日,以每盘70元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然而其未能提供进货发票、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也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凭证。

林芝宇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以及未能证明进货来源等违规行为。根据罚款决定,林芝宇成商贸有限公司被罚款2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30元,并且没收标示生产单位“河南荣利达塑缆有限集团”、规格型号“RVVB2×0.5m㎡”、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1盘。总计罚款共计4130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林市监处罚﹝20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芝宇成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04
处罚内容:1.罚款¥28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30.00元;3.没收标示生产单位“河南荣利达塑缆有限集团”、规格型号“RVVB2×0.5m㎡”、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1盘。(罚没款共计¥41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8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33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当事人未能证明涉案三种工业产品进货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在询问调查中,据当事人讲述,于2019年分别以¥25.00元/片购进了标示生产单位“河南荣利达塑缆有限集团”、规格型号“RVVB2×0.5m㎡”、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20盘,后期,当事人共销售了19盘。2021年8月3日,当事人以¥70.00元/盘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以标示编号为2105773的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复查抽样单为证]。当事人对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No:202100186的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00.00元,违法销售所得¥1330.00元,未能提供进货发票、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未能提供销售记录等凭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
数据来源单位: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
数据更新时间戳:2024-06-1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