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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还是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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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声明的是,前几天传闻城投产业转型政策891的认定标准(什么是891标准后文介绍),已被证实为假消息。

但是,未来关于产业类城投政策的认定标准大概率会被调整,而且调整口径大概率将逐步趋严,具体原因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各地产业类城投数量开始逐步增加,按照每个地级市不超过2个产业类城投的宣导建议,目前部分地区(含区县)的产业类城投申请主体数量可能超过2个;

另一方面,现阶段的产业转型正在悄悄演变为“报表数字游戏”,部分发行人并没有真正摒弃政府指派性业务模式或者说具备独立的经营资产运营能力,数字游戏违背了产业化转型的初衷。

基于此,未来城投产业转型标准的趋严应该为大势所趋。笔者从如下两个方面聊聊目前城投产业转型政策的理解。

一、为什么说891标准可参考性比较低?

二、关于未来产业类城投认定标准的猜想?(重点干货)

一、为什么说891标准可参考性比较低?

根据已被证实为假消息的所谓“891”认定标准是指:

(1)非补贴占净利润80%。即财政性补贴占净利润比重不超过20%;

(2)市场化收入90%。即城建类收入占比不超过10%;

(3)政府应收、公益项目等城建类资产小于10%。即城建类资产占比不超过10%;

a.非补贴占净利润80%:该条标准由原先335的财政补贴占比净利润的50%调降为占比20%以下。

影响分析:该标准影响比较大的产业类城投主要为公用事业类主体,例如供水、供热、公交等,这类企业特点是固定资产折旧大、产品价格受政府指导定价、亏损运营常有发生,但财政补贴相对稳定。若此标准执行后,则公用事业类城投将面临一定的转型困难。

b.市场化收入90%:该条标准由原先335的城建类收入占总收入的30%调降为占比10%以下。

影响分析:在城投产业转型过程中,即便整合了大量经营性资产板块,但其子公司、本部或多或少仍存在代建类业务。同时,即便引入贸易业务充实收入规模的情况下,其代建业务收入占比一般也会较高水平。

此外,科创类城投的收益往往体现在“投资收益”而非“营业收入”,这也不利于压降代建类收入占比,因此,若调整为10%以内,城建类城投转型面临的困难指数也大幅提升。

c.政府应收、公益项目等城建类资产小于10%:该条标准由原先335的城建类资产占总资产的30%调降为占比10%以下。

影响分析:收入可以调整、财政补贴也可以压降,但是城建类资产规模确实难以缩减。考虑到过往年度政府逐步划拨各类资产和子公司、做大主体评级的历史原因,导致城投表内的存货(划拨土地、待开发工程项目)、在建工程(在建市政项目)、无形资产(划拨土地)、其他应收(国企间资金拆借)等资产科目体量比较大,是当下城投主体的最主要的资产构成,因此,在短时间内消化压降上述城建类资产的困难比较大。

二、关于未来产业类城投认定标准的猜想?

个人猜想,未来城投产业政策的认定标准未必会有一个固定的参考标准,不一定是335指标,更不可能是891指标,而是在一个区间范围内浮动,通过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审核。

那么,具体情况又可能是指什么呢?笔者推断了几个参考维度,仅供参考:

1、看同区域产业类城投数量

如果同区域产业类城投已存在,或数量已超过2个,那么,对于新增申报产业转型的城投发行人而言,其审核标准要相对较严格,可能比335指标更为严格。

若该地级市范围内还没有产业类城投案例,那么,对于新增申报主体,可能会更为鼓励。

2、看区域财力情况

如果某地区的债务率比较低(例如,低于150%),同时,一般公共预算水平比较高,GDP增长率较快的地区,那么,该地区申报的产业类转型主体的审核标准具备较大沟通空间。

与此相反,若发行人所属区域债务率大、或者是重点省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低,那么审核认定标准将较为严格。

3、看行政级别

市级平台申请产业转型,在审核认定上,有可能优于区县级平台。毕竟集中了全市资源去组建的产业类城投其产业属性和市场化经营能力方面,优于区县级平台的可能性更大。

4、市场化经营能力

发行人的各个业务板块真正具备了市场化经营能力、又能扶持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符合前次“城投产业转型培训”的宣导要求的主体,其同意发债新增的可能性就大,但如果主要业务板块仍与政府指派型业务挂钩或依赖于地方财政等,其审核标准大概率趋严。

5、看外部担保

有了强外部担保,例如,AAA商业担保机构增信的首发产业类城投发行人,其认定为产业类主体且同意发债新增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没有外部强增信的情况下,同意发债新增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以上仅为笔者基于个人理解下的推测,仅供参考,便于在未来城投产业转型过程中进行多维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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