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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广东高院发布绿美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媒体滚动 2024.06.04 20:14

转自:中国环境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等多个类型,全面展示了广东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与成效。

梳理这些案例,不难发现,广东高院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以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举措,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与积极防治并举,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以及谢某某等12人的走私废物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介绍,2018年以来,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

经商定,上述公司向海关等部门申报后接收的污油水,由谢某某等人进行油水分离后将污油非法出售,剩余含油量较低的污水运至污水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上述公司则凭无害化处理证明向海关核销,从而达到走私进口污油水并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的目的。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上述公司通过采取给船舶安装GPS定位、指派专人监管污油水含油量等措施开展环保合规整改且通过验收,并自愿承担涉案污油水的无害化处置费用。

广东高院认为,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鉴于案发后涉案企业积极配合合规整改,消除对环境的损害,对该企业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广东高院遂判处某船舶公司罚金300万元、某环保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本案是全国首例从国际船舶接驳污油水后私自进行油水分离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的案件,亦为广东省首例涉及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聚焦污油水分离行为的定性问题,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走私废物,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参与相关企业合规整改的审查,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将整改成效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有效达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

同时,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广东高院也展现出了积极的推进态势。在另一典型案例中,法院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责令其进行环境修复。这一判决不仅让污染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也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实现“三责同追”

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广东省高院探索了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的有机衔接。

案情显示,2020年3月,在未获得采矿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合作开采某地块的矿石,张某某将采矿和矿石装车业务分包给胡某某等人组成开采队,共开采矿石储量2.69万立方米。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向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3.82万元并罚款1.53万元。

其后,周某某等13人因非法采矿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被判处相应罚金。

对于上述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判决周某某等人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的损失、修复等费用47.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某等人在前述金额中31.59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判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在侵权人已经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后,综合确定侵权人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实质性融合的有力体现。

此外,广东高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为无法进行原地、异地复绿的案件提供新的补偿途径,不仅提高了被告人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支持行政机关履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广东高院还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全力支持行政机关履职、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明确信号。例如,在某电子公司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中,法院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企业的处罚决定,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

据介绍,某电子公司于2016年10月建成的年产30万K电感项目(含电镀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某电子公司的30万K电感车间(含电镀工艺)进行查封、扣押。

由于某电子公司未予整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电子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电子公司的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亦恰当、合理,判决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案中,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及“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构成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督促企业增强守法自觉性,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具有积极作用。

而在杨某诉某区城管局、区政府代履行决定及行政复议案中,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迅速采取抢险措施,消除隐患,充分体现了代履行制度高效修复环境、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中,违法行为人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缴纳代履行费用的行政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合法消纳建筑垃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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