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公寓“暴雷”后,看这家法院如何让1400余户租户全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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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观新闻
“今天收到了短信息,是真的能退款了吗?”
“是真的,5000元以下全退!”微信群里一片欢呼,关于退款的消息引发了热议。
“这么多时间过去了,本来对追回欠款已经不抱什么期待了。感谢法院把我们老百姓的权益放在心上!”今年初,多名债权人来信、来电并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长租公寓“巨头”陨落
租客步入漫漫维权路
2019年,即将大学毕业的小李带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从东北踏上南下的火车,到上海工作首先要解决住房问题。为了避免“踩坑”,小李下载了上海Q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租赁公司)经营的租房APP。“我当时就是看中了它是首家赴美上市的长租公寓运营商,想着应该比较靠谱。”
可让小李没想到的是,房子刚住没多久,自己就被房东驱赶,更糟的是“房钱两空”,当时为租房办理的“租金贷”还得继续还。“我才刚刚踏入社会,却在一夜之间无家可归,还背着贷款,感觉生活暗无天日。”
与传统的“包租”模式不同,为了加快拓展速度,长租公寓运营商引入了“互联网打法”——先高价收揽出租户的房源,装修后以较低价出租,迅速抢占市场,再获取高额融资出借给租户支付租金(“租金贷”)形成租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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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看上去很美”,但却埋下了严重的债务风险隐患。
2019年底,Q租赁公司资金链断裂,持续拖欠房东租金及装修施工方工程款,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房东开始直接驱赶租客,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方强行破门搬走电器家具,案件如潮水般涌入法院……
这家国内首个登陆资本市场的长租公寓运营商,曾被誉为“长租公寓第一股”,一夜之间巨头崩塌,只落得一地鸡毛。Q租赁公司无奈向法院申请破产,2022年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运用大数据赋能,群体性债权人
在线自助申报债权并精准分类
“在得知法院受理破产后,又重燃了我拿回房租的希望。公司还欠我押金和剩余房租合计5000多元,是我几个月的生活费啊,一定要拿回这些钱。”小李回忆道。
但当时的结果又再次让小李感到失望。经管理人梳理、调查,Q租赁公司负债累累,债权人有2000多位,银行账户及房产涉及全国各地30余家法院逾400轮查封、冻结,且公司绝大部分房源已被房东收回,可供清偿的资产寥寥无几。此外,案件还面临财务资料缺失等复杂情况。
因债权人人数众多,合议庭经反复论证后,指导管理人打破传统线下申报方式,与第三方技术平台合作设计小程序,引导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技术平台在线自助申报,后台自动比对数据,实现债权人通过远程登录申报债权、管理人后台审查一键式完成,极大地提升了债权审查效率。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两个多月时间内,管理人高效完成债权初审工作。
除了债权申报,能否再进一步,将大数据技术深度运用于后续程序呢?合议庭向管理人抛出这一问题。
经过对债权人群体应用技术精准画像,案件轮廓越来越清晰:自然人债权人占比高达98%,其中20-35岁的年轻租客占半数以上,户籍大多分布于沪苏皖豫等地,来沪时间不长且无住房,70%以上的债权人债权金额低于5000元,属于普通债权,预估清偿率不足1%。
债权人年龄段分布
相较于企业和金融机构,清偿率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对该部分普通债权的债权人而言都是真金白银的大事,是维持个人甚至家庭生活的刚需开支,尽量想办法提高他们的清偿率,就是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
“群众的事无小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尽量覆盖这部分普通债权人,提高清偿率呢?”合议庭与管理人共同商量。
创新分段式清偿
千户租户小额债权全额受偿
法院深知低收入租客的脆弱处境与保障生存权的重要性。但按照常规的债权分配原则,本案在清偿完担保、职工等优先债权后,可供普通债权人清偿的资金仅有1000余万元,如此少的偿债资金,对几位过亿元的大额债权人来讲或许只是杯水车薪;但对于绝大部分小额债权人而言,分配金额极低,分配方案可能无法通过,债权人会议会因此陷入决议困局,群体性矛盾也难解决。
“是否可以尝试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权分段式清偿方式呢?”就此难题,合议庭通过仔细研究债权金额分布特征,提出这一设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单独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立法本意是通过对小额债权人进行适当的利益倾斜,以提高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率。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方式,是仅设一个普通债权组,并在组内根据债权额大小而分段递减清偿。这一让大额债权人在小额债权人分界线额度内同等受偿的清偿方式,每个分段能实现“同等债权相同对待”。该方式不违反破产法平等受偿原则,能较好兼顾对弱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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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前期大数据分析的基础,管理人迅速设计了分段清偿的界线,即就每户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部分,按100%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即上述分段式清偿方案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经初步征求意见,小额债权人会予以支持,然而要让大额债权人接受这一方案并非易事。在破产财产有限情况下,较之于按固定比例清偿,分段清偿意味着大额债权人将获得更少清偿。
本案大额债权人集中在几家同为公共租赁行业的头部企业。为取得良好处理效果,法院和管理人多次召开大额债权人沟通会议,释法析理,引导大额债权人践行社会责任,最终取得大额债权人对分段清偿分配方案的理解支持。
2023年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97.46%的人数比例高票通过,本案1400余户小额债权人获全额清偿。
“作为大额债权人,我们虽然债权金额占比较大,但是相比租户的小额债权人来说,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强,我们愿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本案金额最大的债权人某公司负责人表示。
本案秉承公正司法理念及司法为民宗旨,以保障群众生存居住的民生权益为重点,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功能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创新设计,并通过引入数字化手段,高效处理群体性债权人矛盾。本案既运用破产程序将无生存价值企业清退出市场,又维护了低收入群体生存权益,有效防范化解了社会风险。
来源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陈锐、刘琳(承办)、姚磊
文字:徐子良、刘琳、朱丽娜
编辑:马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