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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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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4一058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涉及激励对象25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30,270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27%;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5月27日(星期一)。

华润三九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监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召开监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22年2月11日,公司公告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 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华润三九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同时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4. 2022 年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年2月2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23日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273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6. 2022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 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与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2年5月25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5月25日。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完全放弃认购,因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际授予对象为267人, 授予价格为14.84 元/股,实际授予的股份数量为824.0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78,900,000股增加至987,140,000 股。

9.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十一次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8月29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以2022年8月29日为上市日,向131名激励对象以23.48 元/股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20.6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87,140,000股增加至 988,346,000 股。

11.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十八次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修订事项出具了相关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调整事项法律意见书。

12.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3.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15.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6%)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88,346,000股减少至988,184,000股,已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9,2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

16.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监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5月24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 2022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2名原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2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股权激励,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3人调整为26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4.2万股调整为833.9万股,预留授予部分134.7万股保持不变,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78.9万股调整为968.6万股。

2. 2022年5月25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5月25日。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完全放弃认购,因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际授予对象为267人, 授予价格为14.84 元/股,实际授予的股份数量为824.0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78,900,000股增加至987,140,000 股。

3.2022年8月29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以2022年8月29日为上市日,向131名激励对象以23.48 元/股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20.6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87,140,000股增加至 988,346,000 股。

4.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十八次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修订事项出具了相关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调整事项法律意见书。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名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2名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进行回购注销。上述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2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6. 2024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监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名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3名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2名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截至申请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1.3734万股(24.1334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配转增股本调整后授予数量, 具体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为准)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回购前(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配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的0.02%。上述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630,270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27%、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的28.33%;

2.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54名;

3.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注:“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一栏中已剔除离职、调动、退休等对象原获授的已回购注销或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5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2,630,270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5月24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监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3.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文件;

4. 监事会意见;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4一059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截至目前,本次重组已实施完毕,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鉴于本次重组关于同业竞争等承诺尚未完成,华泰联合证券需要对相关事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之一董念东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离职,华泰联合证券委派冯原先生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期间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张权生先生、冯原先生和张蓝月女士。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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