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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市监罚〔2024〕03号

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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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市监罚〔2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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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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