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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助残日”|法院:分配遗产时,依法对残疾人予以特殊照顾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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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老两口去世后,四个子女均同意由为老人养老送终的王老二继承房产,并支付其他子女折价款,但对继承份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第34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记者18日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对于患有智力残疾、生活困难的王家老三在分配遗产时进行了照顾。

老王、老吕夫妻先后去世,留下了共同财产涉案房屋一套,二人生前未就房屋继承事宜订立遗嘱。夫妻俩有四个子女,其中王老三是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其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工作,生活困难。

老王在多年前就去世了,被继承人其妻老吕生前与王老二和王老三一直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王老二一直照顾母亲老吕和智力残疾的王老三,负责老吕的生活起居,并带老吕就医等。

老吕去世后,四名子女均同意该房屋由王老二继承,由王老二向其他当事人支付折价款,但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争议。

石景山法院认为,因被继承人老王和老吕未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个子女中,王老三系智力残疾人,无自有住房,无配偶无子女,无工作,生活困难,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老二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判令王老三、王老二分别享有涉案房屋27%和37%的所有权份额,王老大、王老四各享有18%的份额。

此案是在继承纠纷中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石景山法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介绍,通常情况下,在继承人生活状况、劳动能力、赡养义务等条件相同或相近时,所继承份额均等。但是,《民法典》规定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王老三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由于智力残疾原因独立生活能力较为欠缺,被继承人死亡后,王老三的未来生活保障面临困难。法院判决从王老三的生活和发展需要出发,依法适当提高其遗产分配比例,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特殊照顾和倾斜保护,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也让残疾人充分感受到法治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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