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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员工离职,公司恶意增加工作量至180%!法院这样判→

媒体滚动 2024.05.17 14:57

转自:中国工人

准备开除员工

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某科技公司恶意增加工作量

营造出平面设计师沈女士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

解除了劳动关系

双方闹上法庭

让我们看看法院怎么判?

员工:拒绝增加工作量

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解雇

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平面设计。自2021年11月上旬开始,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当日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任务,拒绝接受。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公司随后向沈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沈女士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沈女士表示,此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是每人每天设计40多张图,后逐渐增加,直至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她只是拒绝了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庭审中,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证,表示公司与员工沟通裁员不成,便大幅增加工作量,在沈女士离职后,工作量即恢复正常

法院:工作量超过满分考核标准180%

一审法院认为,沈女士存在拒绝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况,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举证,故对于沈女士关于其拒绝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张难以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诉讼请求

沈女士不服,  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自2021年11月上旬起,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工作量。从沟通中能够看出,沈女士起初虽对工作量的增加有异议,但仍然努力完成了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张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延长工作时间2个半小时以上才最终完成设计任务,公司事后也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请,法院认为这能够证明公司认可沈女士完成60张图片设计任务已经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达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说法: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因工作量大小的评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劳动者往往难以对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量化和举证,因此成为部分用人单位“收拾不听话劳动者”的手段。

“增加工作量+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组合,往往容易让劳动者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违纪的两难困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在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后,公司持续增加劳动者工作量,直至劳动者加班都完不成的做法实属强人所难。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说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虽然用人单位具有向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用工自主权,但是当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严重超出正常标准,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甚至加班都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因工作量设置不合理,致使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职场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往往会以规避“风险”的方式游走于法律条文的缝隙,让劳动者有苦难言。要求微信24小时及时回复已属变相加班,通过恶意增加工作量变相裁员的做法更显出公司无视法律。

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明确公司和员工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如果公司要变更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应与员工充分协商,如果增加的工作量明显超出了员工可接受范围,员工是有权拒绝的。

然而现实中取证的困难、认定的艰难,让劳动者陷入“干不完”“难拒绝”的双重困境。可喜的是,此次判例让“不合理工作量”有了判定标准,也给“恶意增加工作量”的公司亮出了法律红线——通过恶意增加工作量的方式变相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案例也在鼓励“敢怒不敢言”的劳动者,面对公司的侵权行为,要有维权意识、取证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拒绝变相加班、恶意增加工作量成为劳动者的一种共识,当司法工作者每一次都有足够的智慧识别公司“耍小聪明”的各种伎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马梦婕 王爽

校对:白原远

审核:许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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