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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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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南深

今年以来监管“长牙带刺”,随着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罚增多,对涉事中介机构的处罚也日增。5月16日,深圳证监局挂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次“栽跟头的是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

经查明,2022年6月已经退市的丹邦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2.83亿元、虚增利润1.2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2.59%、利润总额的744%。

而亚太所对丹邦科技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次,深圳证监局责令亚太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9.8万元,并处以169.8万元罚款,对涉事会计师周含军、戴勤永、翁创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款。

资料显示,亚太所创建于1984年,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东、江苏、浙江等主要经济中心设有34家分所,与同一品牌的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出具的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

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

决定书显示,亚太所出具的丹邦科技2019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所存在多方面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一是未充分识别和评估丹邦科技二次更换审计机构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反映的境外业务审计受限事项的影响。2019年12月,丹邦科技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变更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5月,丹邦科技公告称,因中审华无法如期出具审计报告,拟将审计机构变更为亚太所。

中审华在沟通回函中明确告知辞任原因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原定计划执行对丹邦科技子公司香港丹邦现场审计工作及重要客户现场访谈等审计程序。亚太所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未充分考虑前述情况的影响。

二是未对由非丹邦科技财务负责人对接审计工作保持职业怀疑。丹邦科技在中审华辞任后,临时聘请第三方顾问梁志刚以丹邦科技母公司丹邦集团财务负责人名义,负责与亚太所对接审计工作,亚太所对此未保持职业怀疑。经查,梁志刚既非丹邦集团财务负责人,亦非丹邦科技或丹邦集团员工。

三是未有效识别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异常。经查,丹邦科技用友ERP系统中存在使用超级用户“Demo”和已离职多年员工账户,集中在月末频繁录入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的情形,且相关金额较大。亚太所未关注到上述异常,在《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无效,包括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缺陷的情况”对应栏目填写为“否”。

此外,亚太所对丹邦科技的控制测试不到位,实质性测试存在缺陷,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丹邦科技已退市两年

一众董监高未逃脱处罚

亚太所事的服务对象丹邦科技,则在2022年6月已经退市。

此前公告显示,丹邦科技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49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具体原因来看,丹邦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为此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30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丹邦科技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不过,尽管丹邦科技早已经退市,但公司及实控人、董监高等并没有逃过处罚。

2023年11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丹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经查明,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7亿元、2.83亿元和1.1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按照公司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万元、1.2亿元和4477.8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

为此,深圳证监局对丹邦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刘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公司涉事董监高谢凡、邓建峰、任琥、刘文魁、莫珊洁、周鸾斌、殷鹰、龚艳、陈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罚款。

编辑:小茉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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