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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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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华通线缆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兴证券作为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机构,对华通线缆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兴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性、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专项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8、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对关于公司的新闻报道;

10、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按照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1、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华通线缆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通线缆持续督导期间与督导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通线缆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通线缆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保荐代表人:王 刚 马证洪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41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程伟先生及胡德勇先生的辞职报告,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因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将接受返聘担任公司咨询顾问。

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此次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及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及副总经理的选聘等相关工作。

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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