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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家庭共济”当成待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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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内蒙古日报

◎木须虫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这种小忙不能帮,冒用他人医保卡会被处罚!》文章之后,引发广泛关注。针对一些疑问,国家医保局进行了梳理回答: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家庭共济后该原则不变,参保人依然用自己的医保卡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保待遇。通俗的理解,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

早在1998年,我国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经常患病的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不够用,而与此同时,大量职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常年沉淀。这部分人主要是比较健康的年轻职工,他们一年看不了几次病,几乎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基于此,我国持续推进医保改革,探索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尝试允许家庭成员共济。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此政策不仅打破了政策瓶颈,而且激活了医保个人账户,有效解决了医保个人账户封闭、沉淀,资金利用效率低的问题,通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账户贯通,实现共济互补,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医保惠民作用。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医保家庭共济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是限于个人医保账户的资金;二是限于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且须先办理家庭共济手续。换句话说,家庭共济政策“共济”的是参保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而非医保卡本身,也就是“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由此看来,将医保“家庭共济”当成“家庭共享”显然是一种误读。医保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这意味着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若允许参保人之外的人,哪怕是参保人的家庭成员,未承担基金共建义务而享受报销权利,也会严重损害医保的互助公平。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在充分享受政策赋予的便利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医保管理的规定,管好自己的医保卡,不超范围刷卡买单,也不将医保卡转借、出租他人使用,否则就可能构成“冒名就医”或陷入骗保窘境,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

当然,医保卡里的钱到底能不能给亲人买药,一定程度也包含着社会对医保个人账户更灵活更便利的期待,这样的期待比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畴更广。对此,相关部门既要维护医保的严肃性,也要考量广大参保人不断变化的新的现实需求,与时俱进持续优化升级医保服务,使医保政策更惠民、医保使用更便利、医保保障更有力,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医保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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