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去世妹妹顶替上班,冒领养老金近40万
近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姐姐意外去世后,妹妹顶替其上班,并冒领近40万元养老金。
基本案情
安某某的姐姐系乌海市某厂职工,单位为其购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3年,安某某的姐姐因车祸身故,安某某隐瞒其姐姐去世的事实,在该厂冒名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义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直至2023年4月间,骗取社保基金共计393676.92元。
案发后,安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已故之人的名义,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结合认罪、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案件定性
本案中,安某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骗取社保基金的款项,在我国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骗取社保基金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责令退回并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等伪造或变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
社会保险基金不仅为个人提供基本保障,还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家在依法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的同时,更要懂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 陈帅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光明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编辑:小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