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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用折算成工资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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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代丽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近日印发,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近百个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解答》对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认定问题作出详细解释。经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未能提供加班事实的依据,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解答》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给劳动者上社保,而是把社保费用折算成工资发放,一些劳动者也乐于接受。这种做法存在巨大风险。

《解答》明确,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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