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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建设应将农贸市场纳入规划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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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彭媛媛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截至6月6日,市民可通过信函和邮件方式献计献策。

2015年11月1日,南宁市政府出台规章《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推进农贸市场建设与发展。如今,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此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南宁市拟对农贸市场的管理从规章上升到地方性立法,进一步理顺农贸市场管理体制,依法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统筹推进南宁农贸市场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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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方面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统筹考虑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对周边环境敏感区影响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农贸市场周边临时摊点治理

《条例(草案)》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设定用于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结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合理设置,必要时听取周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等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贸市场周边的临时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统一规划,引导临时摊点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市场开办者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查验进入农贸市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农贸市场交易;鼓励推广活禽集中宰杀、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内集中划定适当区域作为临时摊区用于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免收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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