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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置房源项目库动态管理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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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河北日报

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安置房源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建立安置房源项目库动态管理房源信息

河北日报讯(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安置房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沧县、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避免房源的随意使用,保障征拆安置规范有序推进实施。

《办法》明确指出,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经沧州市政府同意,在建、新建城市更新安置区,以及市财政投资建设、社会收购等方式用于城市更新安置的房源。

关于安置房源统计问题,《办法》提出,辖区政府应准确统计并建立安置房源项目清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楼栋、面积、套数、安置对象,以及地下室、车位、车库、商业等配套设施信息。市住建部门根据安置房源项目清单,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安置房源项目库,推动建立安置房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置房源信息化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运行。同时,安置房源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安置房分批次开工情况,以及选房安置情况等,进行房源信息的实时动态统计。

安置房源在分配使用时,应对被征收人与安置房源合理匹配,保持整栋、整单元的安置。选房安置过程中,严禁随意超出安置房选房范围,不得将未列入的安置房源进行随意安置。选房安置结束后,将选房结果提交市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核对后,在安置房源项目库中进行核减。

安置房交付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完善项目各项工程验收手续、档案资料及日常维护工作,并履行验收程序,确保交付后具备使用条件。被安置户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齐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城市更新已分配的安置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可以按照存量房规定上市交易。安置房项目实施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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