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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运动打卡300天,商家未给承诺的3000元购物卡引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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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00多元购买VR一体机,商家承诺“300天运动打卡,保底返现3000元”。消费者完成打卡任务后,却一直未能拿到商家承诺的3000元电商平台购物卡,于是起诉至法院。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的一天,吴某在网店看到一则某品牌VR产品的宣传广告,称“300天运动打卡,保底返3000元”。“这岂不是‘0元购’,只要能坚持,就可以免费获得一台最新式的VR设备啊,”吴某立刻心动了,当天就下单购买了一套该品牌的VR一体机,并支付了3003元。

之后,吴某按规则坚持使用该设备打卡运动,在2023年3月满足打卡300天条件后,提交给商家某科技有限公司审核。该公司于次月25日告知吴某账号审核通过,承诺30个自然日内返还3000元电商平台购物卡,但一直未按约返还。吴某联系后,该商家又以系统调整、技术修复为由拖延返款时间,并承诺最晚在当年7月底前全部解决。

然而,吴某没能再与该公司人工客服联系上,所谓的3000元购物卡没了下文。吴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合约义务返还等值3000元的电商平台购物卡,并赔偿购物价款的三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公司购买VR设备,双方之间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吴某依照约定完成打卡活动申请返现后,该公司审核通过,却超过约定时限未履行返现义务,显然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吴某有权依照《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请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法院认为,该公司宣传“300天打卡,保底返现3000元”系销售策略,吴某完成打卡后该公司亦进行了审核确认,并未否认吴某不能获得返全款的资格,其虽未如期向吴某交付购物卡,但不代表该活动不真实,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不足以令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吴某主张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的理由尚不充分,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据此,崇川法院判决该科技有限公司向吴某交付3000元面值的购物卡;如不能交付则应交付同等金额现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汤天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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