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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借同学2200元买电动车不还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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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吴(化姓)与小何(化姓)系小学同学。去年5月31日,小何与车行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购买电动车,价格为2200元。当日,小何找到小吴,向其借款购买电动车,承诺暑假打工赚钱还。小吴遂通过微信支付给车行2000元。同年6月6日,小何再次找到小吴,向其再借200元支付购车尾款,小吴于当日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车行。小何暑假期间未能还钱,让小吴找自己母亲索要欠款,小何母亲不予理会。小吴催要未果,将小何及其父亲老何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何父亲老何(化姓)辩称,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小吴没有能力出借2200元,认为小吴借钱给小何是违法的,并且借款是直接支付给电动车车行,小何电动车买回去没几天就被偷了,因此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何在借款时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并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也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小何应当返还自原告小吴处取得的2200元。但被告小何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尚无工作及收入来源,故被告小何自原告处取得的财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老何返还。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老何向原告小吴返还2200元,并驳回原告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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