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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眼|博主称电商“卖垃圾”被判赔2.3万元,网络测评应遵守哪些底线?

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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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紫牛新闻

网购时代,测评博主发布内容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逐渐扩大,为吸引流量或促进带货合作,部分测评博主会发表与事实不符、过分夸大、故意贬损的评价,甚至会以侮辱性语言对产品进行评价。面对这样的情况,商家能否要求博主进行赔偿?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电商从业者状告测评博主的案件作出判决,令测评博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2.3万元。测评博主在制作发布相关内容时应遵守哪些“底线”?法官对此给出了提醒。

被指责“卖垃圾”,电商状告测评博主

王某是一名自媒体和电商直播从业者,全网累计粉丝量3000余万。2023年上半年,王某开始在直播中推广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针对其推广的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一粉丝量30余万的测评账号于2023年5月至8月间发布了3条测评视频。

测评视频中包含“卖垃圾乳胶”“几千万粉丝的网红是如何吃里扒外的”“卖垃圾,给消费者带来垃圾”“大网红卖货为什么如此没有底线”“割消费者韭菜”等内容,其中一条视频中还使用了王某的肖像。

上述视频发布后获得点赞3000余次,评论与分享均超900次,评论区出现“看着就恶心”“这家伙是什么钱都要,黑心钱,取关了”“那家伙没底线的”等负面评价。

此后,王某将该测评账号的运营公司起诉至法院。该公司辩称,自己发布的视频内容客观真实,有可靠信息来源,并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行为。

法院:非基于测评或体验发表,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施舆论监督所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循合理限度,应需以披露事实真实为前提,当披露事实不真实或言论超出合理限度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系知名博主,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

然而,被告在其发布视频中对原告所售乳胶床垫作出“垃圾东西”等负面评价,均非基于其本人对原告所售产品的测评或体验而发表,且缺乏对可能引发争议内容的必要调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案涉视频中所发布的“垃圾博主”“没有底线”等言论,系以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否定性评价,其行为具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视频中擅自使用原告本人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当事人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程度、范围及侵权后果,虎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万元。据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测评博主应遵守哪些“底线”

“因测评博主发布内容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逐渐扩大,其对产品商誉影响也日渐增加。”法官表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测评博主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当更加审慎履行审查义务,避免对不客观、不真实甚至是侮辱、诽谤式的表述。

那么,测评博主应遵守哪些“底线”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官表示,首先,测评博主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当以真实使用为前提,测评方式应科学、透明、公开,反馈自己客观、中立的使用体验,避免无中生有、过分夸张、故意贬损甚至于侮辱性的表述、评价。

其次,如存在带货、广告等商业推广行为,测评博主也应通过测评内容、置顶评价等方式予以明示,避免以测评之名割粉丝“韭菜”,影响自身及推广商品的商誉。

再有,如测评内容与自身或者关联企业经营业务“赛道”重合,在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中,应当避免采取片面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式,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谨防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旋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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