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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重锤华西证券:暂停保荐业务6个月,还有2名保代被暂停保荐资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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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上市

2024-05-06华西证券[002926]: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4 4 28 日至 10 27 日。

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2024-04-13华西证券 [002926]: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你公司涉嫌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尽职调查工作涉嫌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涉嫌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涉嫌执行不到位。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

拟对金通灵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决定对金通灵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 4 29 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4 4 28 日至 10 27 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前述监管措施预计将对公司投行保荐业务开展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公司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5 6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 4 29 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4 4 28 日至 10 27 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前述监管措施预计将对公司投行保荐业务开展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公司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5 6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4-00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4  11 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2020  6 12 日生效)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管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涉嫌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尽职调查工作涉嫌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涉嫌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涉嫌执行不到位。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对此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关于对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拟对金通灵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决定对金通灵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023 年初,中国证监会组织对公司开展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和廉洁从业专项现场检查。专项现场检查以来,公司正视检查反馈的问题,对投行项目进行了梳理,立行立改,从严从实抓好整改工作,主要包括:一是严肃问责,追究责任。

对相关人员、相关业务、质控及内核部门均进行了问责,并完善内部问责制度,进一步加强问责力度。二是提高站位,强化意识。公司多次组织各层级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专业能力。三是完善分工,健全机制。建立符合监管要求、适应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各环节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四是优化队伍,提升能力。更加注重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管理理念,对相关业务、质控及内核部门负责人均进行了调整,清退了多名专业能力不达标的业务人员,夯实质量管控人力基础。

据初步统计,公司 2023 年与保荐业务资格相关的业务收入约为 0.35 亿元,准确数据以后续公告的公司年度报告为准。该事件对公司 2024 年及以后年份经营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4  13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0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6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6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11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11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202412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男,1964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男,1977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男,1968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男,1985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通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 业收入 分别为50,142.43 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2017-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2020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增营业收入50,142.4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54,973.13万元、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14,647.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767.16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经测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2020-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2022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营业收入6,893.0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98.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32.73万元。经测算,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8月修订)》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第10.5.1条、10.5.2条、10.5.3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2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427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128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326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财会〔20063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427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情形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1227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经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至2022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通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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