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竞业协议需谨慎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安然)入职时,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过“竞业限制协议”。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竞业限制协议千万不可随意签署,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得知道这些条款的真实含义。
小c入职C公司,双方于2016年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小c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小c违反协议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22年,小c因个人原因辞职,并成立与C公司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G公司。C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c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劳动者在两年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小c与C公司约定的三年竞业限制期超过了法定最长时限,属部分无效。小c离职后双方均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其所负竞业限制义务并未免除。因小c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法院最终判决小c应支付C公司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