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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单位后患职业病,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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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妇女报

    我从原公司离职并在新公司工作四年后,被诊断患有某种职业病,并取得了有关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因为在原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时所致。请问:我还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读者 郭萍

    郭萍,你好!

    你有权获得工伤待遇。

    一方面,职业病待遇并不受单位变更影响。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即国家为患职业病职工设定了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索赔、由政府救助等多种保障体系,即使职业病患者日后变动了工作单位,同样能享有相应待遇。这对你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职业病待遇并未附加时间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基于职业病具有潜伏期长的特点,一旦给予诊断期限限制,很容易导致事后被诊断出患职业病职工的权益无从保障,背离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患职业病职工获得救助和补偿的立法宗旨,故无论是职业病防治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乃至相关政策中,目前均没有对职业病的诊断期限加以限制的规定,这也决定了你虽然是在四年之后被确定患有职业病,但并不存在“过期作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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