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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关系职场上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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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张萌 发自北京 员工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销售人员抱团跳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之间如何界定?单纯采取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吗?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厘清劳动争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为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靶向清障解绊,也为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传递温度。

    据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介绍,自2019年起西城区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劳动争议审判庭合二为一,成立了具有特色的专业化审判庭室,审理了一批涉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依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王元田表示,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企业在选择相应维权方式时亦存在困惑,因此有必要通过梳理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厘清。

    围绕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董林明发布了“照抄合同,前后签约非巧合”“冒名顶替,违背诚信不可取”等四个典型案例。随后,法官刘义军针对企业和员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提出建议。提示广大企业经营者依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在企业涉密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全流程强化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保密制度教育,与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时,逐项明确涉密文件资料的交接情况等;高度重视对外业务往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对员工在对外交流中可能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进行提前备案和内部审查,提醒员工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如必须向第三方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应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最大限度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提示员工无论是在职时、离职时,还是离职后,都应当遵守法定和约定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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