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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正式出炉 五大重点内容规范私募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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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任子青吴君

4月30日晚间,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引发市场关注。据悉,新规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相比征求意见稿,《运作指引》正式稿将私募证券基金的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锁定期要求则放宽至3个月,申赎开放频率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维持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不变,并且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多空收益互换(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的落地有利于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新规包含五大重点内容

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8300余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9.2万只,规模近5万亿元。

近年来,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增强资本市场韧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行业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小、乱、散、差业态仍较为明显,部分机构背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属性,投资运作缺乏必要约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稳定运行。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基协发布了《运作指引》。

《运作指引》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具体包含五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强化资金募集要求。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

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管产品等规避监管要求,规范业绩报酬计提,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过往业绩展示,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五是合理设置过渡期。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中基协表示,在去年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了600余份意见建议,结合行业反馈意见并进行充分评估、测算,对募集及存续门槛、申赎开放频率及锁定期安排、组合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过渡期安排等方面进行适度放宽,例如,对不满足相关条款的存量基金,将过渡期大幅延长至24个月。

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

锁定期要求放宽至3个月

《运作指引》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前述实缴规模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同时,《运作指引》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中基协表示,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规模持续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进入清算流程,市场机构对此反映较多,经充分评估后,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同时,给予一定过渡期,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私募证券基金小于500万元的产品规模占比极小,其中包括大量实质上已经没有运作的“壳”产品,由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小规模私募机构管理的规模仅几十亿元,且相关规定已给予此类机构较为充裕的调整整改时间。

另外,《运作指引》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引导投资者关注基金长期业绩,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用安排,收取的赎回费用应当归属基金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其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

中基协表示,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私募证券基金每月至多开放一次申赎,并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市场机构认为相关要求会影响产品运作的流动性安排。从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将申赎开放频率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并将6个月锁定期要求放宽至3个月。此外,对于《运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及锁定期安排不作强制整改要求。

提出“双25%”组合投资要求

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

《运作指引》规定,私募证券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要求符合:一是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二是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中基协表示,为引导私募管理人提升专业投资能力,分散投资风险,《运作指引》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提出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针对市场机构反映组合投资的执行需要考虑投资资产市值变化、明确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计算基准、被动超比例后的调整安排等问题,中基协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明确可以按照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补充了“同一资产”释义、投资比例被动超限后调整要求等内容。

《运作指引》还对程序化交易作出规定:私募管理人建立健全流动性、持股比例集中度、杠杆、交易频率、期现匹配、风格暴露、瞬时大额成交等投资交易的风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保存历史交易记录,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说明等投资决策、交易涉及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控制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者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在衍生品方面,《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从降杠杆、防风险的角度规范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整体风险敞口。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中基协表示,2024年2月份以来,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的规模及杠杆均下降,风险已得到释放。针对前期私募证券基金通过DMA进行杠杆交易的情况,《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

此外,《运作指引》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执行口径拉齐,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过渡期安排,中基协表示,考虑到前期已向市场传达了限定DMA业务杠杆倍数、控制雪球结构衍生品投资集中度等要求,《运作指引》正式实施后,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但存续已开仓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以继续运作至到期。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正式出炉 五大重点内容规范私募行业发展)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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