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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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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学习时报

    案例

2014年至2021年期间,曾任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小圩壮族乡党委委员、宣统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的杨宗贵以虚列“公租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村级道路改造”“生猪防疫”等项目以及虚列临时救助、粮食生产补助等名义套取资金达400余万元纳入乡政府“小金库”管理。渐渐地,杨宗贵把单位“小金库”当成了自己的“钱袋子”,自家买的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都开发票到单位报了账。据统计,几年来,他采取隐瞒收入、虚列开支等方式共从“小金库”截取资金50余万元,用于自己购买房屋或日常开支。

2023年6月,四川省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富洪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马富洪其中一项问题,就是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担保费采取不入账或暂缓入账的方式对外放贷,赚取利息,以私设“小金库”的方式,为包括她自己在内的金信公司工作人员发放所谓季度、年终绩效。为了扩大“小金库”存量,马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招商引资奖励结余现金54万余元,同金信公司账外资金一起对外放贷并赚取利息。

从查处和通报的案例看,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存在暗中设立“小金库”的现象,甚至出现隐形变异的“小金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就是说,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不但包括相关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包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小金库”的类型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含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等,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当前,也有一些“小金库”为了躲避惩治,披上新“马甲”,采用虚列开支、假手第三方套取公款、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套取资金等设立账外账用于违规支出,实质就是“小金库”。

“小金库”极易引发大问题。私设“小金库”的本质就是为了逃避监管,为不正之风和腐败敞开方便之门。“小金库”缺乏监管,将公有资产变为个人“私房钱”,致使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入个人腰包,造成国有资产的直接流失,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小金库”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随意进出、收支无账,为少数人挪用、私分、侵占甚至贪污提供了机会,成为一些单位隐瞒非正常开支的渠道。“小金库”资金以各种名义为小团体违规发放补贴、津贴和奖金等,引发社会不公,败坏社会风气,私设“小金库”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疏远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员形象。

公款姓公。不管设立“小金库”的动机如何,其本质都是违纪违法行为。中央纪委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即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三十条中新增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对私设“小金库”等违反党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处理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中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私设“小金库”问题涉嫌违反其中的禁止性规定。

“小金库”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私设“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既有主观因素,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方面原因。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对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面对高压态势依然不收敛不收手。少数单位负责人从局部利益出发,巧立名目,不断翻新形式设立各种名目的“小金库”。另外,财务制度不完善、资产管理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在资金分配中重分配轻监管等,也是“小金库”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加之“小金库”多为单位小集体共同使用,导致问题长期不被发现,这也是“小金库”禁而不绝,甚至能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私设“小金库”危害巨大,必须坚决予以整治。针对“小金库”问题形成的根源和特点,须在“防”和“治”两个层面发力。一要深挖严查,让“小金库”无处藏身。加大查处力度,排查私设“小金库”问题线索,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域。走好党的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到“小金库”的监督工作中,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并保护好举报群众。二要把握节点,适时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领域,选取恰当时间节点,不定期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中注重有效联动,坚持风腐同查,聚焦“钱从哪来”“钱去哪里”两个关键问题,深究背后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三要立足长远,强化制度防控力度。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保斩断“小金库”产生的源头。探索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建立健全单位一把手对“小金库”问题负直接责任的机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人。四要固本培元,加强警示教育实效。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大力开展预防私设“小金库”警示教育。深化党纪国法和财经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私设“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惩处的纪法刚性,进而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深刻剖析“小金库”典型案例,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坚决铲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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