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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对多家券商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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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唐燕飞)证券行业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4月30日,广东证监局一口气发布四份对券商机构及保荐人的监管罚单。

在对中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中,广东证监局表示,中泰证券作为格力地产债券“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对存货不存在跌价情况的分析核查不严谨,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立案调查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15年)》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九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对中信建投证券出具警示函中,广东证监局表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格力地产“23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对发行人管理层制作访谈记录,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中,广东证监局表示,海通证券作为格力地产债券“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对个别存货周边楼盘开盘价格低于项目楼面价的情况予以审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项核查中,未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差错更正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六十三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对周依黎、苏锦华出具警示函中,广东证监局表示,华英证券作为搜于特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存在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未对搜于特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未能有效识别出搜于特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周依黎、苏锦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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