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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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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4月28日讯  (记者  霍晓庆)记者从4月2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区城镇绿化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条例》共五章五十九条,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水定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集约、适度绿化、建管并重的原则,对城镇绿化涉及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在城镇绿化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优先选用经济合理、耐寒耐旱耐盐碱的乡土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在城镇绿化规划和管理上,《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城镇公共绿地保护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实行永久性保护绿地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

《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解决当前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随意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问题。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的落实落地,全面推动内蒙古城镇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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