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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3部门联合出台!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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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邢台发布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快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规范化发展,邢台市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措施的通知》。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药监规﹝2023﹞3号),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于去年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的通知》(邢批〔2023〕10号》,运行后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药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规范化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市医保局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联合制定了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的措施。

此次鼓励措施共包括7项内容: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取消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限制,企业只要做到经营和仓库面积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不单独设置库房的,可与具备仓储物流管理系统(WMS)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数量在20家以下的,可不设置冷库、冷藏车和保温箱,但必须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冷藏药品协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配送药品,签订的委托协议中需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药品质量。

连锁企业与受委托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流必须互联互通,药品实现可追溯。

规范单体药房建设,单体药房在申办新设立事项时,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掌握标准,认真组织现场勘验,发证后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到无缝衔接。

符合医保定点纳入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自愿提出申请,医保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定点零售连锁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医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医保部门按规定办理。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数量较少、居民购药不方便的区域布局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的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设置“自助药房”。

下一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局、医保局将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主动为企业提供靠前服务,送政策上门、送服务上门,全力帮助企业解难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能,助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稳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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