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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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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机集团”、“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1 年11 月 01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由招商证券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招商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招商证券作为运机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张鹏、葛麒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派张鹏先生、葛麒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及其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8号),公司已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招商证券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已指派王志鹏先生、孙静女士负责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招商证券决定委派王志鹏先生和孙静女士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运机集团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运机集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运机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运机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

运机集团于 2022年6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西南运输机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工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自贡市高新区变更为成都市高新区。

202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2,110万元对都工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该募投项目的建设。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

运机集团于 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该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运机集团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西南运输机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物料输送成套装备远程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系统应用产业化项目”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4年4月,将“大规格管带机数字化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4年3月。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变更实施方式

运机集团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西南运输机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投资总额、变更该项目实施方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8号)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7.30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运机集团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7,3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发行总额7.30亿元。

招商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存在因保荐事项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良好的配合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对运机集团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运机集团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持续督导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同时,公司于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法定督导日期止或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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